公共危險罪、傷害罪、 職業傷害、 傷害告訴,、傷害賠償、 業務過失傷害
法律專業的天空 1.025k
案例1:
A君因酒駕超過法定標準值,經警方移送地檢署起訴公共危險罪,及累犯為第三次,經法院判處給予緩刑,罰金高達65萬。
案例2:
A君之汽車停放自家門口路旁,卻因B君駕駛汽車競速而遭其撞毀移位,之後辯稱A君不當停車應當負部分責任,一再推拖卸責,不善意和解,A君於地方法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經過細心研究採證、舉證,使得院方能明察秋毫判決B君要全責賠償。
案例3:
A君騎著自行車行於路旁,被B君駕車由後撞傷,A君家屬提出告訴。經法院判決敗訴。
原因自行車並未安裝腳踏板反光鏡及車後反光鏡損害未修,以致於B君無法辨識而煞車不及撞上。
有鑑於此類交通事故增多,交通法規強制規定及實施,2008年1月1日起自行車及機踏慢車等未安裝頭燈、腳踏板反光鏡、車後反光鏡等將依法開罰。
案例4:
A君騎乘機車行駛在右慢車道,經後右方高級進口車提早在十字路口右轉撞擊A君騎乘機車造成A君胸腔肋骨斷4根及全身多處擦傷,因而住醫院長達1個多月,而肇事者自以為有認識高級民代,藉民代之名聲恐嚇A君及尋仇A君住址及電話騷擾。
並透過保險公司經理及業務人員不斷遊說A君不要提出刑事傷害告訴。
A君憤而提告刑事傷害告訴肇事者及肇事者媽媽,因為車主登記姓名肇事者媽媽經地檢署排法院調解和平落幕。
問:車借給朋友開卻發生車禍,我有責任嗎?
答:若因此發生車禍,那麼連出借車輛的人,在民事賠償責任或是刑事責任也是成立的!
102年6月11日修正之刑法肇事逃逸罪案件:
公共危險 按釋字第777號解釋之意旨,102年6月11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之肇事逃逸罪,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為法定刑,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宣告易科罰金,處罰顯過苛,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部分至遲2年失效。
於修法前,法院對此類案件固應依法 審判,惟仍應依該號解釋審酌犯罪情節是否輕微,量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是否過苛。
問:車禍有駕照沒駕照,有沒有關係?
答:沒駕照是屬於[行政罰款]及車禍[刑事過失傷害]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
(分享動作會在新視窗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