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偽造有價證券:因賭借錢簽立本票


法律專業的天空 881

A君借錢給B君,A君為確保自己債權,當場請B君簽本票。

B君同時也簽父親連帶保證人姓名,事後B君逾期未還款。

A君將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B君接到法院支付命令,B君對A君提出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經法院三審定讞。

A君因教唆偽造有價證券判刑3年6月,B君合乎刑法62條自首要件經法院判處緩刑。

該筆債務為賭債,賭債也是債,A君仍依法取得債權憑證。


分享這個頁面

(分享動作會在新視窗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