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是公訴罪無法撤銷,正犯、共犯、提供人頭警示帳戶,申請金融卡供集團使用為共犯、幫助犯也有罪,侵權行為衍生民事損害賠償。


法律專業的天空 457

詐騙集團人頭帳戶,申請金融卡供集團使用而被警方破獲,與受害者和解,賠償損害從輕量刑或緩刑,未和解依組織犯罪從重量刑。

詐騙集團成員可強制工作 3 年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首件裁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認為行為人既參加集團性犯罪組織,又參與集團車手的詐欺犯行,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依想像競合犯論以後罪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的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的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相關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除符合法理及適應社會需要外,同時方便實務運作。


分享這個頁面

(分享動作會在新視窗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