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分割遺產


法律專業的天空 820

A君本身為養長子,養母、養女、養次子及其配偶通謀虛偽等養父過世,因覬覦養父留下高價值的房屋及建地,竟配合仲介代書以民法多數決方式,未經A君同意竟將A共同繼承財產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存之後並發存證信函告知A君養父留下高價值的房屋及建地已出售給養次子配偶並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

權狀房屋及建地,持有人為養次子配偶。

經A君提出刑、民事告訴之後並向法院辦理假扣押高價值的房屋及建地,法院准許房屋及建地禁止出售移轉。

要取得A君同意才可移轉。繼承財產民法規定:此「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故該條項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係指他共有人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倘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權時,他共有人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所為之登記」。


分享這個頁面

(分享動作會在新視窗開啟)